皮膚與關節囊破裂,關節腔與外界相通者稱為開放性關節損傷,按損傷程度與預后不同,可分為三度:
第—度:銳性外力直接穿破皮膚與關節囊,創口較小,關節軟骨與骨骼尚完整,經治療后可保持關節功能。
第二度:鈍性暴力傷,軟組織損傷較廣泛,關節軟骨與骨骼有中度損傷,創口內有異物,經治療后可恢復部分關節功能。
第三度:軟組織毀損,韌帶斷裂,關節軟骨及骨骼損傷嚴重,創口內有異物,可合并關節脫位與神經血管損傷,經治療后關節功能較難恢復。
分類的意義在指導治療。開放性關節損傷的處理按時間劃分與開放性骨折相同,按分度考慮則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度、不需探查關節,徹底清創,關節內放置引流,一期閉合創口,術后牽引或石膏固定。
第二度、創口先作關節腔外常規清創,更換手套、器械后,充分顯露關節,清創,骨折塊復位后,關節內放置引流,盡量閉合創口,如傷后時間長.周圍組織疑有炎癥,可閉合創口,但行關節內灌洗引流,4-5天后炎癥消退,可停止灌洗、拔除引流。
第三度,消創后創口處理與第二度相同。若關節面破壞嚴重,估計關節功能無恢復可能,且創口新鮮時,可考慮一期關節融合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