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神分裂癥的急性期,抗精神病藥物治療力求系統和充分以期獲得較好的療效,治療劑量要因人而異,可根據抗精神病藥物作用譜來選擇用藥種類。在治療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系統化:抗精神病藥物應用一定要維持4周左右,才能判斷是否有效,不夠時間則不能換藥。
二、治療要充分:在急性期精神癥狀得以控制后,應繼續以治療劑量持續一階段,以期獲鞏固,一般需治療1個月左右,以后減至維持量。
三、治療劑量要足:除個別對藥物敏感的病人外,所有病人都應達到治療劑量,而不能劑量較小否則不僅不能治愈精神癥狀,還可以使病人對該藥產生耐藥性。
四、選擇抗精神病藥物的原則:復治病人要根據患者上次治療時藥物療效,應盡量選擇上次療效較好的藥物。對于初治病人應結合精神分裂癥的臨床特點、臨床類型、占主導的臨床癥狀(陽性或陰性)來決定應用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