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強直性脊柱炎不斷有不同的標準,但是目前仍然用1966年紐約標準或者1984年修訂的紐約標準,有時候也可以參考歐洲脊柱關節病的初步診斷標準。1984年的修訂標準為:
第一,下腰背的疼痛病程至少持續三個月,疼痛隨活動改善,但休息不減輕。
第二,腰椎在前后和側區方向活動受限。
第三,胸廓擴展范圍小于同年齡和性別的正常值。
第四,雙側骶髂關節炎二到四級或單側骶髂關節炎三到四級。
如果患者具備第四項并分別附加一到三條中的任何一條,可以確診為強直性脊柱炎。而歐洲脊柱關節病研究組的標準,炎性脊柱痛或非對稱型以下肢關節為主的滑膜炎并附加以下項目中的任何一項:
1、陽性家族史。
2、銀屑病。
3、炎性腸病。
4、關節炎前一個月的尿道炎,宮頸炎,急性腹瀉。
5、雙側臀部交替疼痛。
6、肌腱末端炎。
7、骶髂關節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