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應性關節炎的確診主要是參考,第三屆國際反應性關節炎專題學術會議提出的診斷標準,它的診斷標準規定如下:首先關節疼痛是以下肢為主,為非對稱性的少關節炎為主要表現的外周關節炎,同時要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有前驅感染的證據,這個要求是可以是在發生關節炎前四周內有明確的臨床腹瀉和尿道陽的表現,并且應該有實驗室的證據,實驗室證據并不是必備的。
第二,如果沒有明確的臨床感染,必須證明既往有感染的實驗室證據。
另外一個要求就是排除其他已知原因的單關節和小關節炎,比如其他的脊柱關節病、感染性關節炎、結晶誘發的關節炎以及萊姆病和鏈球菌性反應性關節炎,只有符合上面的要求一般才考慮診斷反應性關節炎。